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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宗营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1169号
案件名称砀山县宗营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砀山县宗营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宗营超市(门头“老薛超市”),注册地安徽省砀山县,实际经营地安徽省砀山县。

经营者:薛争光,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砀山县宗营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砀山县宗营超市邮寄送达《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

砀山县宗营超市签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向上诉人砀山县宗营超市依法送达《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砀山县宗营超市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砀山县宗营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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