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21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东南院**。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长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店里社**厂房****之二iv>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长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6日,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