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223号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竹南园区苗栗县竹南镇科学路**。
法定代理人: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系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义夏,系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海信电器白塔经销店,住,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8门/div>经营者:陈亚男。
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iv>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墨洋,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海信电器白塔经销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500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