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众旺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南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BDDYXP。
经营者:郑钦尹。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梅,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系经营者的妻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川区众旺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