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825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莹益电器厨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三、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14154257U。
经营者:何胜全。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莹益电器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