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6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附**,注册号500107600379180。
经营者:王启超,男,1982年8月24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罗丰村**,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2********。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