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26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301-G02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6HL5C。
法定代表人:汪登。
被告: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信用代码915001087784738027。
法定代表人:王述军。
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广福大厦****门面,工商注册号×××33。
经营者:封启明。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