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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知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26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301-G02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6HL5C。

法定代表人:汪登。

被告: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信用代码915001087784738027。

法定代表人:王述军。

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广福大厦****门面,工商注册号×××33。

经营者:封启明。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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