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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初449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初449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湖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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