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初449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湖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