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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徐勇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徐勇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徐勇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84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徐勇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凤林居委会海凤路****之三。

经营者:徐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真,该店员工。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徐勇鞋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谢新春人民陪审员  腾明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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