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5刑初32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云飞,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1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伟、雷静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阮云飞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起,被告人阮云飞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开始制作假冒手表牟利。
2019年,阮云飞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利用租住的南海区大沥镇绿地香颂公馆16栋1207房作为加工场,制作假冒“Longines”、“OMEGA”、“TISSOT”商标的手表,以每个假冒手表人民币10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数额至少达到人民币12099元。
2020年8月6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起获假冒“Longines”、“OMEGA”、“TISSOT”商标手表共1256块,表面16100块,制假工具压铸机、测试仪、螺丝刀等物品一批。
归案后,阮云飞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以销售价格就低计算,起获的假冒手表1256块共价值人民币125600元。
被告人阮云飞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37699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阮云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阮云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阮云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阮云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阮云飞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云飞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云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阮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云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面及制假工具一批,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