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2830644C,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邹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墩、王琼,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甄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EAYM3J,,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302 法定代表人:叶绍斌。
被告:浙江佰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QEA01J,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孝街道存统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旭军。
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甄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佰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1月18日,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0元,因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市信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