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9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亚丽,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山西省左权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沛劲,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继松,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陈志德,均系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攀攀,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及辩护人邓沛劲、汪小建、陈志德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袁继松、杨亚丽、白攀攀先后受雇于同案人“练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海口夏村园工业街某号欣某集团4楼的佰某集团公司内,生产、销售假冒PUMA、FILA、BOY等品牌的服装。
2020年7月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三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PUMA、FILA、BOY等品牌服装共计9463件、假冒商标标识及生产工具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PUMA品牌的服装1150件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335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减轻处罚。
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攀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亚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亚丽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杨亚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杨亚丽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杨亚丽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杨亚丽是从犯。
(四)被告人杨亚丽并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而获得任何利益,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后果。
(五)被告人杨亚丽家庭比较困难,其父母亲身体不好,还有两个孩子需要其照顾,如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将赶不上回家过年。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杨亚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袁继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继松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袁继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袁继松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袁继松是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袁继松是从犯。
(四)被告人袁继松非法获利数额微薄,涉案情节轻微。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袁继松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攀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另查明,公安人员缴获作案工具印刷机1台、印花机1台、VIVO牌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杨亚丽、袁继松、白攀攀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亚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继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白攀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五、缴获的假冒商标标识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印刷机1台、印花机1台、VIVO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丽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