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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佳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616号
案件名称罗佳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佳禧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6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佳禧,男,20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国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希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佳禧及其辩护人石国文、石希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起,被告人罗佳禧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梓元岗路XX号xx皮具城xx房内,负责管理仓库、送货、协助同案人“老板”销售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20年7月7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30个。

经鉴定,尚未销售的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39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佳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罗佳禧系从犯,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

建议对被告人罗佳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佳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轻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社会经验不足,是偶犯,现其母亲患有癌症,需要其尽孝道,对被告人罗佳禧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人罗佳禧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梓元岗路xx号xx皮具城xx房内,负责管理仓库、送货、协助同案人“老板”销售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20年7月7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30个。

经鉴定,尚未销售的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以市场正品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39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罗佳禧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人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易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账号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20]8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以及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投诉请求书,场地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审讯视频,辨认视频,出警视频,搜查视频,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佳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佳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罗佳禧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佳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佳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佳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量。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佳禧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佳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志新人民陪审员  刘桂乾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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