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68号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2P657。
法定代表人:朱春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彬、郑秋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路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用代码:9133078235013405X3。
法定代表人:路保磊。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路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