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2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巴**花溪街道岔路口矿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KMBG3W。
经营者:邓新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