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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迈克林达亨电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663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迈克林达亨电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扬州迈克林达亨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663号之一 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206。

法定代表人:冯恒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迈克林达亨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江佳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兆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迈克林达亨电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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