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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晏小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892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晏小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晏小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89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小红,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小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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