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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0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0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飞,男,系,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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