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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霞与被告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509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霞与被告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09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柯训,女,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富来(系袁柯训丈夫),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新街******。

法定代表人:靳富来。

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嘉兴高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叁号厂房****)iv>法定代表人:王利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法,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霞与被告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采购费165元,共计合理费用5665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霞于2015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快餐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年5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54××××.4。

专利产品由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专利产品开始时市场稳定、价格合理,此后逐渐有类似产品出现。

经原告调查,被告袁柯训在“淘宝”网络平台上销售了侵权产品,销售单据上盖有被告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印章,袁柯训告知原告该产品由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袁柯训、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由上海市配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结合原告陈述其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嘉兴市佳洁塑业有限公司亦否认其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三被告均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地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上海富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即本案应当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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