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15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任小锋食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珊瑚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ET054W。
经营者:任小锋。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任小锋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