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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王忠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王忠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王忠财;王忠银;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王忠财(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JJTW9H。

经营者:王忠财。

被告:王忠银(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居2-6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EXFN77。

经营者:王忠银。

被告: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2CW74。

经营者:涂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忠财、王忠银、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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