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2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株洲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裕景龙苑****div>法定代表人:龙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
2020年11月23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