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3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祁东县凤平商店,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兴旺路**。
经营者:刘晓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凤平商店、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晋审 判 员 程婧审 判 员 何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