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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钱银格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2550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钱银格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钱银格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550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钱银格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35GEN7H。

经营者:钱银格,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钱银格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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