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20)陕民终10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小区XX房XX号。
经营者:祝振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XX乡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