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53号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蓝贝易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欣,执行董事。
被告:好易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振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吴勇,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贝易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易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奥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贝易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贝易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