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367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峰,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君,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份证住址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