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615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1M。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顺德北滘荟鼎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6JDW23。
经营者:周国添。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北滘荟鼎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