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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王海军、李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122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王海军、李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王海军;李莎;成都丽雅新居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卓然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122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王海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莎,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成都丽雅新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被告:霸州市卓然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董家堡村。

负责人:李莎。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王海军、李莎、成都丽雅新居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卓然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丽梅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海军、李莎、成都丽雅新居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卓然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王海军、李莎、成都丽雅新居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卓然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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