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9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振林,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两东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振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柯振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解决本次纠纷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