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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邓斯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418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邓斯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邓斯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0418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斯容,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斯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斯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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