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16号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