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9刑初19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758号6幢-2750-10商铺,法定代表人陆伟飞。
诉讼代表人陆明泉。
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758号6幢-2750商铺,法定代表人邱金妹。
诉讼代表人邱金妹,系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陆伟飞,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人陆伟飞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陆伟飞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伟峰,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人芦伟峰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芦伟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民,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昌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一部刑诉〔2019〕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疫情不可抗力,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恢复审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明泉,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邱金妹,被告人陆伟飞及其辩护人李伟伟,被告人芦伟峰及其辩护人李志民、蒋昌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于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将假冒的Entegris(应特格)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公司网店宣传、交易文书等方式,向昆山伦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旗正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假冒Entegris(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直通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3万余元,其中已销售(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弯头等商品给昆山科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2427元。
2.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转换接头等商品给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7730元。
3.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正三通、变径弯头等商品给上海孚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1884元。
4.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等商品给赛悟德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31377元。
5.2016年12月,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等商品给昆山伦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000元。
6.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异三通等商品给苏州昊建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076元。
7.2017年3月,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正三通、异三通等商品给苏州旗正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600元。
8.2018年6月,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法兰接头等商品给苏州市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800元。
9.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变径接头(UnionReducer)、变径管(Reducer)等商品给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02683元。
其中,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8941.4元,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93742.1元。
10.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异径扩口三通等商品给上海晶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7104元。
11.2017年11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758号6幢-2750-10商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存有大量假冒Entegris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直通等物品,并进行查扣,其中假冒Entegris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2万余元。
同年11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查扣的物品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12.2019年3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在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太阳岛79幢1201室的实际经营住所查扣假冒Entegris注册商标的弯头接头、直通接头、三通接头、包装袋等物品,其中假冒Entegris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芦伟峰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1月21日,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均另案处理)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或者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或者吴江震泽镇康顺电器商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181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67597.32元已经全部抵扣。
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665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8145.71元已经全部抵扣。
2.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杨某甲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震泽镇康顺电器商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058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56750.93元已经全部抵扣。
3.2018年8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6935.17元已经全部抵扣。
4.2018年11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3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5765.51元已经全部抵扣。
被告人陆伟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1日,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陆伟飞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芦伟峰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又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陆伟飞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陆伟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芦伟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伟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伟飞的辩护人李伟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陆伟飞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伟飞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陆伟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向相关的单位追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
被告人陆伟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获利较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数额相对较小。
被告人陆伟飞系家庭主要劳动力,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陆伟飞的实际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合缓刑。
被告人芦伟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伟峰的辩护人李志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芦伟峰仅实施了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行为,在整个单位犯罪当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芦伟峰自接受调查以来一直如实稳定地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芦伟峰尽管之前有过不良嗜好,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已改过自新,且从未再犯。
而行政处罚不属于刑法中的前科,恳请法院对上述情节不予考虑。
鉴于被告人芦伟峰的犯罪情节较轻,个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村委会也出具了材料证明其表现良好,建议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芦伟峰的辩护人蒋昌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请法院依法查明非法经营额,销售给昆山科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产品中部分系正品,应予扣除,应认定为10087.60元。
被查获的132万余元的假冒产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被告人芦伟峰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芦伟峰仅仅是雇员,只是为了获取工资报酬,获利较少,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芦伟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伟峰虽受过行政处罚,但不属于刑法中的前科,不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假冒的注册商标安格斯公司(ENTEGRIS,INC)系第172003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管与管之间的连接器(非金属),塑料管,塑料接头,管子的塑料连接器,塑料管件,塑料渐缩管,塑料管凸接头,塑料管T形接头,塑料弯管接头,塑料管帽,塑料管塞,塑料管嘴,塑料管套圈,塑料两通,塑料管与管之间的接头,塑料管孔塞,塑料衫垫。
该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
安格斯公司(ENTEGRIS,INC)系第1553720号“ENTEGRIS”注册商标权利人。
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塑料管,塑料接头,管子的塑料连接器,塑料管件,活接头(塑料),异径接头(塑料),凸接头(塑料),T形管头(塑料),弯管接头(塑料),塑料衬垫,管帽(塑料),管塞(塑料),嘴管(塑料),套管螺帽及孔塞(塑料),两通(塑料),管与管之间的接头(塑料),管与管之间的连接器(非金属)。
该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续展有效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和“ENTEGRIS”以下简称应特格商标)二、假冒注册商标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于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将假冒的应特格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公司网店宣传、交易文书等方式,向昆山伦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旗正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直通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3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弯头等商品给昆山科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2427元。
2.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转换接头等商品给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7730元。
3.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正三通、变径弯头等商品给上海孚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1884元。
4.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等商品给赛悟德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31377元。
5.2016年12月,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等商品给昆山伦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000元。
6.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异三通等商品给苏州昊建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076元。
7.2017年3月,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正三通、异三通等商品给苏州旗正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600元。
8.2018年6月,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法兰接头等商品给苏州市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800元。
9.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变径接头(UnionReducer)、变径管(Reducer)等商品给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02683元。
其中,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8941.4元,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金额93742.1元。
10.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多次销售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直通、异径扩口三通等商品给上海晶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7104元。
11.2017年11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758号6幢-2750-10商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存有大量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直通等物品,并进行查扣,其中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2万余元。
同年11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查扣的物品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12.2019年3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在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太阳岛79幢1201室的实际经营住所查扣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弯头接头、直通接头、三通接头、包装袋等物品,其中假冒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芦伟峰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1月21日,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伟飞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其辩护人、被告人芦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商标注册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购买合同书,销售合同,转账凭证,采购单,证人张某甲、丁某、邱某、陈某、吴某、张某乙、祝某、付某、杨某乙等的证人证言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均另案处理)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或者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或者吴江震泽镇康顺电器商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181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67597.32元已经全部抵扣。
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665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8145.71元已经全部抵扣。
2.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杨某甲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震泽镇康顺电器商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058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56750.93元已经全部抵扣。
3.2018年8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6935.17元已经全部抵扣。
4.2018年11月,被告人陆伟飞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人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吴江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3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5765.51元已经全部抵扣。
被告人陆伟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1日,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涉案税款167597.32元已全部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抵扣证明,证人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陆伟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65万余元、28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陆伟飞系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芦伟峰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应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均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芦伟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芦伟峰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芦伟峰在犯罪过程中不仅从事销售,还进行假冒产品的包装,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芦伟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芦伟峰的辩护人蒋昌顺还提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扣押的商品虽有部分未进行包装,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将假冒他人商标,该部分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额,考虑到该部分假冒商品未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又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陆伟飞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鉴于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对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均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伟飞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伟飞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伟飞犯数罪,且有劣迹,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陆伟飞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芦伟峰有劣迹,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芦伟峰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陆伟飞、芦伟峰辩护人提出的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唯伊得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苏州传玺流体材料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陆伟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芦伟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弯头、正三通、直通、包装袋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吴卫群人民陪审员 林秋霞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雅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