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儒,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博贺镇港口村东片**,身份证号码为:440************978。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满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