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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满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9民初63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满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满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儒,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博贺镇港口村东片**,身份证号码为:440************978。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满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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