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74号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麒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亿麒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被告赔偿因取证之日前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08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所花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以退回。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予以退回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