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08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漫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漫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