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13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5日生,住址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广东东君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红外线人体感应开关”。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欧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