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5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萍萍,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萍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吴惠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