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24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珊,女,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胄,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5219505U。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