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培,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街道办事处挂口社区君山大道与富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11MA4MAX375D。
经营者:庄志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培、第三人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