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2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景华,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景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多交的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