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10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品牌保护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罗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金龙新村******div>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罗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