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44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欧可便利店,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环路复兴巷口92610481621753div> 经营者:陈阿妮。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欧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