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19号原告:吴取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好运来摄影配件批发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广博现代之窗大厦****4B20。
经营者:姚海泉。
原告吴取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好运来摄影配件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50××××.X,名称:可折叠多功能迷你三脚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吴取明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取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取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