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66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魏洪烟,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洪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陈美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