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舒驰洗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义和屯村法定代表人:张馨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升,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舒驰洗化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