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13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QXT。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致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W11U。
法定代表人:冷晋飞,董事。
被告:冷晋飞,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72。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致励贸易有限公司、冷晋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