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4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美利围工业区美利路****之2。
主要负责人:尹佣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佣发,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以下简称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极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三雄极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慧聪网中虎宇五金厂的内容属于该厂使用运营”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雄极光公司提供的慧聪网或福步外贸论坛上的网站截图来源于非官方的第三方网站,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信息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上传的,不能认定上述网站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运营使用。
2.1688网站上使用“三雄”“三雄极光”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网站上显眼的部位“德茂科技®”为加粗字,字体大小明显大于“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等字样,且“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为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再具体到每件商品的销售名称,显示的亦是“德茂科技®”显眼字体,不会导致一般客户的误认,没有用“三雄极光”作为字号或简称,也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3.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一审判赔的金额亦过高。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害商标权。
即便认定侵权,无论是从三雄极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1688网站上显示所有产品30天成交量为0,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经营所得并不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即使认定构成侵权,赔偿的金额亦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得利益即工商局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确定。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三雄极光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向虎宇五金厂、尹佣发送达民事判决书后,其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所提交的上诉状未有盖章、签字,属于不规范的上诉材料。
另经一审法院通知补正,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拖延了将近5个月时间才办理补正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应当视为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未提起上诉。
本案上诉不应予以受理,一审判决应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
1.慧聪网站、福步外贸论坛上的产品销售及宣传信息系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自行上传推广。
首先,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一审庭审中自认慧聪网站、福步外贸论坛上的产品销售及宣传信息均系其员工上传。
其次,这些网页上均介绍“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是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国内加工厂…”。
而根据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认可尹佣发在中国香港设立了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在中国大陆境内,公众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香港公司及股东等信息。
但是,在这些商业网站所展示的介绍信息及产品信息,均明确表明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与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
如非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所为,第三方从何获悉二者的关系,并进行宣传介绍。
最后,慧聪网、福步外贸论坛属于第三方商业信息推广平台。
尤其是慧聪网,属于盈利性平台,若非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或其员工上传,第三方商业网站不可能为其免费推广。
2.“三雄”“三雄极光”是三雄极光公司在先知名注册商标,亦非灯具产品通用名称,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网站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首先,“三雄”“三雄极光”是三雄极光公司在“灯具”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词语并非固有词汇,属于臆造性强的商业标识。
“三雄”早在200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照明灯具行业具有十分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虎宇五金厂在销售灯具产品的网站上突出、单独使用“三雄”“三雄极光”,该使用行为已经起到标示产品生产者来源,区分其他来源者的作用,并足以使得消费者认为产品来源于三雄极光公司,或者与三雄极光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使用“德茂科技”商标,不能成为其使用“三雄”“三雄极光”商标的正当理由。
3.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注册、使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在一审庭审中,尹佣发明确承认其早在2007年就在中国香港设立了“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其次,尹佣发在中国大陆使用其香港公司名称,应受到中国大陆法律调整,不会因为其在香港取得形式合法登记获得正当性。
结合一审的证据可知,三雄极光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三雄极光”是三雄极光公司在先登记、注册的字号、商标,在照明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照明灯具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三雄极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判决综合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侵权恶意明显、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库存量及销量规模大等事实,作出的判赔金额有充分事实依据,应当维持。
1.尹佣发是重复侵权,侵权恶意十分明显。
如上所述,尹佣发早在2007年注册了“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并在2009年因生产、销售仿冒“三雄极光”注册商标灯具产品的包装装潢受到行政处罚。
尹佣发受到处罚后,并未因此停止侵权,继续实施侵犯“三雄极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成为虎宇五金厂的投资人后就立即开办涉案1688店铺,在销售灯具商品时使用“三雄”“三雄极光”商标,在所生产的灯具产品包装、产品表面上印制“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名称。
2.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将近12年。
尹佣发早在2007年就注册了“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该公司至今仍处于正常登记状态。
虎宇五金厂在1688网站上开办的涉案网络店铺,至一审开庭前,开办时间已有4年。
2015年9月21日(即尹佣发于2015年9月16日成为投资人后不到一周时间内),涉案网络店铺发布第一条“公司动态”信息,宣传介绍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网址及联系方式。
此外,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2016-2019年期间持续在慧聪网、福步外贸论坛等商业信息网站上做宣传推广。
3.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侵权产品库存量及销量规模大,销售渠道广。
根据虎宇五金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厂的投资额达到500万元。
而且,根据涉案网络店铺的介绍,其厂房面积3500平方米。
可见,虎宇五金厂的企业实力、生产能力均有较大规模。
涉案侵权网络店铺上显示侵权产品的款式多达38款,页面显示库存量达数万件,累计交易有77笔。
再者,虎宇五金厂的销售人员会通过添加客户微信的方式进行沟通、销售,虎宇五金厂的销售渠道远远不止于1688的涉案网络平台,还有微信、慧聪网、福步外贸论坛等线上、线下渠道。
因此,一审判赔金额考虑涉案侵权产品库存量及销量规模大,并无不当。
四、三雄极光公司恳请二审法院考虑尹佣发故意拖延上诉进度,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尽快作出裁判,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出具后,尹佣发一直以在外为由拒绝前往法院签收判决书。
在签收判决书后,未能提交规范的上诉材料,经一审法院指出要求补正后,故意拖延时间,一直以疫情不方便出门等理由,拒绝补正,拖延上诉进度。
可见,尹佣发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诉讼进度,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请法院驳回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雄极光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停止侵犯三雄极光公司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第1048608号“三雄”、第3946387号“三雄极光”、第7014514号“三雄•极光”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包括: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镇流器、灯具商品以及网站上使用“三雄”“三雄•极光”标识,停止使用域名“sanxiong”;
二、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网站、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三雄极光公司字号“三雄极光”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三、虎宇五金厂、尹佣发赔偿三雄极光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三雄极光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二亿八千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商标的权利人为三雄极光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节能电子镇流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3年5月14日续展至2023年5月13日;
第1048608号“三雄”商标的权利人为三雄极光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节能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7年7月7日续展至2027年7月6日;
第3946387号“三雄极光”商标的权利人为三雄极光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6年3月7日续展至2026年3月6日;
第7014514号“三雄•极光”商标的权利人为三雄极光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
三雄极光公司的荣誉:2005年,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6年,三雄•极光牌室内灯具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
2009年,该商标在节能电子镇流器上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0年,“三雄•极光”商标在节能电子镇流器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三雄•极光牌在中国十大LED照明品牌评选中荣获金球奖;
2016年,公司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15年中国建材家居百强企业。
三雄极光公司在京石高速、京沈高速、京津塘高速北京及天津段、青银高速219公里处、荣乌高速K837公里处、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航站楼、广州琶洲会展中心、2017广州设计周柱投放广告,成为CBA官方合作伙伴,通过持续的使用,其权利受到侵犯而多次由行政及司法机关进行保护。
虎宇五金厂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照明灯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工产品、发光二极管等,2015年9月16日投资人由金先付变更为尹佣发。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方第1801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19日,三雄极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华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曾毅、工作人员李奇龙的监督下,徐志华使用该处电脑进入阿里巴巴采购平台,搜索“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显示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3500平方米;
进入该厂网店https://sanxiong.1688.com,显示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虎宇五金灯饰厂,基本信息为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的认证信息,自称成立于2006年,主营LED、支架、天花灯、筒灯、吸顶灯、镇流器、灯盘、家居照明等照明工业灯具,工厂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独立自主开发产品能力,月产量100000支,年营业额3001万元至5000万元,网站评论阅读时间最早为2015年9月21日。
网站展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人为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为虎宇五金厂,展示的产品基本标注“三雄”,其中一款“三雄日光灯支架”(规格2*28W)有9940个可售,售价29.7元至33元;
一款“三雄日光灯支架”(规格2*40W)有19990个可售,售价33元至35元;
一款“三雄防水防尘防爆日光灯支架”有1000个可售,售价71.1元至79元,同时此产品8W型号9904个可售,售价69.3元至77元;
一款“三雄t8led灯管节能支架”有9921个可售,售价18元;
一款“三雄一体化长条节能支架”0.6米8W的售价8.5元、1.2米18W的售价10.5元,各有5000个可售;
一款“三雄电子整流器”(规格20W*40W)各有1000个可售,售价12.5元;
三雄工程改造灯三款均价11元,每款各有7644支可售;
三雄双管支架均价30元,9985个可售;
三雄三基色工程灯约32元,19775个可售;
三雄带罩荧光灯支架28W约33元,9930个可售;
三雄40W单管加厚材料支架约24元,9815个可售;
三雄带罩三方支架28W约90元,9871个可售;
三雄仓库冷库带罩三防灯约73元,9904个可售;
三雄格栅灯三款均价约100元,共约30000个可售;
三雄工程款铝塑支架灯约12元,共约28000支可售;
另仅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工程筒灯均价70元三种型号,每款各有10000支可售;
塔吊灯220W均价约290元,共3000支可售。
徐志华购买2套灯支付725元。
公证员对收货、物流订单信息等进行了公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其中一个包装箱上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是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内有T5高端支架,支架及合格标签均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另一个包装箱的产品是荧光灯电子镇流器,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且“三雄•极光(香港)”比“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字体稍大。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方第1894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19日,三雄极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华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4月23日,在公证员曾毅、工作人员李奇龙的监督下,徐志华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如初”,对方在4月19日自称在阿里巴巴卖灯的,微信内容显示的信息与前述公证书的基本相同。
一审另查明,2009年,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尹佣发无照在古镇从事灯饰、镇流器等电器生产加工,仿冒“三雄•极光”商标的日光灯、电子镇流器的包装装潢,并虚假宣传,现场查获日光灯、电子镇流器、吸顶灯等,后对尹佣发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7日,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对虎宇五金厂检查,灯具上均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字样;
检查https://sanxiong.1688.com网店,宣传销售的灯具情况如上。
同年6月19日,该局再次现场检查,扣押外包装箱标注“三雄•极光(香港)照明®”的灯管13箱共320支(尹佣发陈述每支8元),暂扣刘浩存放在该厂的投光灯产品共931箱;
同年7月8日,该局第三次现场检查,扣押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日光灯管13支、球泡灯34个、筒灯24个。
尹佣发在接受调查时陈述自2016年6月开始在灯具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三雄•极光(香港)照明”字样,其于2007年1月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后授权虎宇五金厂生产销售灯具产品。
2019年7月24日,该局认定虎宇五金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8月2日对https://sanxiong.1688.com网店取证,除产品图片网页上灯具名称前的三雄被删除外,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内容没有变化,徐志华对取证过程申请时间戳认证。
当庭登录慧聪网虎宇五金厂的企业网站,网上部分产品标注三雄极光;
登录福步外贸论坛,虎宇五金厂自称是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国内加工厂。
双方均未能对三雄极光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三雄极光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446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7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及处罚材料、公证书、时间戳认证的取证网页,涉案https://sanxiong.1688.com实际展示的是虎宇五金厂的产品,灯具由虎宇五金厂生产销售,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对此也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认定网站属虎宇五金厂实际运营使用。
同时,当庭登录查验慧聪网虎宇五金厂的企业网站及福步外贸论坛的内容,结合尹佣发关于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与虎宇五金厂的授权关系,一审法院也认定慧聪网中虎宇五金厂的内容属于该厂使用运营。
商标侵权。
1.涉案电子镇流器上标注的“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三雄•极光(香港)”比“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字体稍大,但两者使用油墨颜色相同,字体增加的比例不大,全部文字均呈于同一水平线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将前后截然分开,尚达不到突出的程度,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不再视为商标侵权。
2.涉案网页产品名称前标注的“三雄”“三雄极光”,用于广告宣传,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三雄极光公司主张权利的四个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属于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三雄极光公司有某种关联,构成对三雄极光公司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第1048608号“三雄”、第3946387号“三雄极光”、第7014514号“三雄•极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https://sanxiong.1688.com域名,其显著部分为“sanxiong”,与三雄极光公司的“三雄”商标读音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属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雄极光公司请求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停止使用该域名,应予支持。
不正当竞争。
三雄极光公司在电子镇流器、灯具等产品上持续使用“三雄”“三雄•极光”字号及商标,“三雄•极光”商标在第11类电子镇流器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三雄极光公司的“三雄”“三雄•极光”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雄极光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尹佣发为虎宇五金厂的投资人,其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再授权其控制的虎宇五金厂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方式,以规避我国对企业注册的审查,从而间接达到其擅自使用国内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的目的,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该行为表面上是使用了行为人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样构成三雄极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责任。
尹佣发在经营虎宇五金厂前也因无照经营、生产“三雄•极光”标识外包装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对侵权行为性质是明知的,特别是其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再授权其控制的虎宇五金厂使用,实际是与虎宇五金厂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三雄极光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三雄极光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较高;
2.虎宇五金厂的经营规模大,特别是网页披露的各类型产品可售数量巨大;
3.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存在重复侵权、反复侵权,在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恶劣情节,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
4.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三雄极光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等,对三雄极光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予以全部支持,即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向三雄极光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雄”“三雄•极光”字样的镇流器、灯具产品及用于广告宣传,停止使用https://sanxiong.1688.com域名;
二、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立即停止使用标注“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向三雄极光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慧聪网会员注册协议一份,证明会员注册协议第13.1条中慧聪网会员信息包括店铺名称、公司名称等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并上传,慧聪网并不作审查,其他第三人可以注册不同的公司名称,从而推销其商品。
证据二、慧聪网会员注册光盘及时间戳认证一份。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三雄极光公司对于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慧聪网上展示的侵权产品信息是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发布,从网页的信息看,其企业名称及展示产品的图片、信息包含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虎宇五金厂,上述信息均指向虎宇五金厂、尹佣发。
其为商事主体有动力在慧聪网商业平台上发布信息,故三雄极光公司认为慧聪网上的产品信息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发布。
三雄极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贸易中心网站上的宣传资料、时间戳取证验证文件,证明其在贸易中心网站开通企业主页,自2018年至今持续宣传、销售标有“三雄”“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等标识的灯具产品。
证据二、尹佣发手机号码139*****716的微信名称,证明尹佣发手机微信名称设置为“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证据三、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查询时间2020年8月27日),证明尹佣发开办的香港公司处于正常注册状态。
上述三份证据均可证明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方式多样,覆盖范围厂,持续时间长。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对三雄极光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贸易中心网站属于第三方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有查重的技术,可以截取不同公司信息,从而放进自行的公司,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并没有在该网站上发布销售的信息。
139*****716的电话号码是空号,收到证据后致电该号码显示停机。
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对于当事人上诉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
结合双方的诉辩陈述,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为:一、慧聪网中虎宇五金厂的内容是否由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使用运营;
二、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1688网站上使用“三雄”“三雄极光”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三、虎宇五金厂、尹佣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根据一审法院当庭登录查验的慧聪网有关虎宇五金厂的企业网站及福步外贸论坛的内容,结合尹佣发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自认其于2007年1月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后授权虎宇五金厂生产销售灯具产品,虎宇五金厂、尹佣发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网站上关于虎宇五金厂的内容系由他人发布并使用经营,一审法院认定慧聪网中虎宇五金厂的内容属于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焦点二,首先,“三雄”“三雄极光”并非固有词汇,属于臆造性强的商业标识。
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在涉案网页产品名称前标注的“三雄”“三雄极光”,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其次,上述标识与三雄极光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三雄极光公司有某种关联,构成对三雄极光公司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第1048608号“三雄”、第3946387号“三雄极光”、第7014514号“三雄•极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三,三雄极光公司的“三雄”“三雄•极光”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尹佣发为虎宇五金厂的投资人,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三雄•极光(香港)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再授权其控制的虎宇五金厂使用境外企业名称,该行为表面上是使用了行为人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实质上是以规避我国对企业注册的审查,间接达到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的目的,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三雄极光公司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该行为构成对三雄极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四,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三雄极光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三雄极光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较高;
2.虎宇五金厂的经营规模大,特别是网页披露的各类型产品可售数量巨大;
3.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存在重复侵权、反复侵权,在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恶劣情节,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
4.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三雄极光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等,认定虎宇五金厂、尹佣发向三雄极光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虎宇五金厂、尹佣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山市古镇虎宇五金灯饰厂、尹佣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