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初2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曼,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周记黑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702MA177K****,地址:松原市宁江区。
经营者:李春鹤。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周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