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88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徐新路四季物美综合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安新县安新镇徐新路。
经营者:易涛,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新县徐新路四季物美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2— 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